2007年9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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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私下倒房号 法律不认账
刘万春

  事例
  2006年9月,北京的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王某将自己拥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给李某,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。此后,李某向王某支付了房号转让金8万元,又向中间人邢某支付了2.3万元。李某在与王某签订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前,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,后他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遭到拒绝。因此,李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无效,王某、邢某返还房号转让金。
    判决
    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与王某所签订的《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》违反了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故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协议无效,判决转让者王某返还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、中间人邢某返还原告购房名额转让金2.3万元。
    评析
    本案为一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案件,其关键点在于“经济适用房购买权”能否依合同法的规定自由转让。
    根据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所谓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,限定建设标准、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。
    由此可见,申请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,申请人员在准入条件上具有特定性。本案中,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,实际上是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权,而买受人王某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,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资格,所以该转让行为违反了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的强制性规定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,因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。
    另外,政府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本意是缓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,如果任由上述非法转让行为肆意存在,那么更多中低收入家庭的合法利益将得不到维护,社会秩序将会受到破坏。依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,当事人订立、履行合同,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亦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    综上,王某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,同时,根据合同法第58条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”之规定,王某应当返还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8万元、联系人邢某返还李某购房名额转让金2.3万元。